經多方協調食客獲相應賠償
昨日下午4時許,記者與西鄉塘食藥所執法人員前往位于農院路的漢堡外賣實體店。對于小徐投訴的外賣漢堡內有生肉一事,店主曹先生再三表示這是他們的過錯并稱這是偶爾發生的事情。
西鄉塘食藥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店證照齊全,購進的凍肉有檢驗檢疫標簽,但部分食品和食品包裝直接放在地上,食品原料擺放凌亂,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整改通知意見。經過西鄉塘食藥所執法人員的協調,曹先生同意按照食品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小徐共1076.62元,在現場通過微信進行了賠付。對于投訴結果,小徐表示滿意稱今后在消費過程中如遇到食品安全問題,仍會進行依法維權。
市民遇到問題應當依法維權
在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小徐先后查詢了《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次其得到的賠償依據之一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依據之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徐同學可向生產廠家索賠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西鄉塘食藥所執法人員徐書澤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應按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也就是說,食品經營者在網上經營食品要依法持證經營。徐書澤提醒,市民在訂購外賣時,應選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登記證》的餐飲店訂餐,保證食品是由取得經營許可資質的餐飲單位制作,保存好訂餐及消費憑證,以便日后消費維權。(記者 葉禎/文 宋延康/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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