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8月6日電(記者 韓章云 通訊員 鄭航)8月6日,鄭州鐵路公安處對外公布一起乘客按壓高鐵車廂內的火災報警裝置逼停列車,導致列車晚點的案例,最終該名乘客被行政拘留5日。
8月2日19時許,鄭州鐵路公安處黃河景區車站派出所接公安處指揮中心通知:18時14分許,由鄭州開往焦作的城際列車C2912次運行南陽寨站至黃河景區站時,司機報稱:1號車廂發生煙霧報警,導致列車區間停車11分鐘,晚點26分鐘。
接報后,值乘輔警和列車長、機械師等人立刻進入列車車廂檢查,但是衛生間沒人、沒有煙味、沒有發現煙頭。指揮中心要求黃河景區車站派出所立即介入調查。
接到通知后,黃河景區車站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進行調查,因C2912次列車為城際列車,全程運行時間僅為58分鐘,且接到報警通知時,列車已經到達終點站焦作車站,列車上的乘客已經全部離開。
為了盡快消失列車運行隱患,民警立即調取了1號車廂攝像頭的監控視頻,發現在18時13分53秒至18時14分20秒期間,一名男性旅客先后兩次將手放在火災報警裝置上。監控顯示該旅客身高約172CM,上身著軍綠色圓領T恤,下身穿黑色長褲。
通過視頻比對和走訪調查,派出所初步鎖定疑似觸碰火災報警裝置的嫌疑人為安某,28歲,為武陟縣人。8月4日上午民警將嫌疑人找到并傳喚到黃河景區車站派出所。
經查,安某自稱當天乘車因旅客比較多,自己沒有找到座位,其站立的位置正好處于火災報警裝置下方,閑著沒事,就順手撥開了火災報警裝置上的扣蓋,并分別在兩個報警器上各按壓了一次。
由于安某擅自按壓列車火災報警裝置的證據確鑿,并且導致了列車區間停車11分鐘和晚點26分鐘的嚴重后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鄭州鐵路公安處依法給予安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