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通過中介廣西輝煌置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煌置業公司”)購買了一套房,中介公司收了3萬元中介服務費。隨后,唐先生指責中介公司違規辦理過戶手續并指定貸款銀行,導致自己辦理的30年貸款被多收7.07萬元利息,遂將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駁回唐先生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中介公司存在重大過錯,判決中介公司退回3萬元中介服務費。
買方:中介指定貸款銀行,被多收七萬元利息
2018年1月2日,唐先生(買方)、鄒先生(賣方)及輝煌置業公司(中介方)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約定唐先生以100萬元購買鄒先生位于南寧市良慶區五象大道某小區的一套房子,付款方式為首付40萬元,按揭貸款60萬元。中介費3.09萬元,輝煌置業公司實收3萬元,由唐先生負擔。
然而,輝煌置業公司未協助唐先生辦理網簽手續,導致他無法自主選擇銀行辦理貸款。2018年11月12日,輝煌置業公司在未協助買賣雙方辦理網簽的情況下,先行給買賣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同年11月14日,輝煌置業公司以無法在其他銀行辦理貸款為由,指定唐先生到浦發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浦發銀行給唐先生的首套房利率上浮30%,年利率6.37%,貸款62萬元(含5萬元定金中的2萬元),30年利息總額相較某家銀行,多了7.07萬元利息。
唐先生稱,因輝煌置業公司違規操作,導致他不能自主選擇貸款銀行,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遂將輝煌置業公司起訴至南寧市良慶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該公司返還中介服務費3萬元,并承擔利息損失7.07萬元。良慶區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中介:沒有指定貸款銀行,購房者同意并簽字
庭審中,輝煌置業公司辯稱,公司已按照《房屋買賣合約》相關約定履行經紀方義務,公司工作人員曾與唐先生前往兩家銀行辦理貸款業務,但因唐先生負有其他債務,兩家銀行不給予他貸款利率折扣,因此,唐先生未能在上述兩家銀行辦理貸款。貸款銀行是唐先生自己選擇的,公司僅負有協助配合義務,并非唐先生說的中介方不配合辦理其他銀行貸款。
網簽并非貸款強制性要求,目前多家銀行不需網簽,僅需提供存量房買賣合同即可申請貸款。公司為促成本次買賣雙方盡快完成交易,向唐先生提供浦發銀行的渠道并成功辦理貸款申請手續。浦發銀行在查實了唐先生的收入、銀行流水、負債情況后,要求該筆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唐先生同意并簽字。該筆貸款已在2019年1月發放到鄒先生賬戶,貸款過程中買賣雙方均無異議。該宗交易已完成所有手續。
此外,鄒先生因身體原因,不宜長期在南寧辦理房屋交易手續,經輝煌置業公司跟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后,決定先辦理過戶再辦理銀行貸款。鄒先生要求選擇審批期限較短的銀行申請貸款,但未指定銀行。唐先生對辦理上述手續流程無異議。
法院:中介存在重大過錯,應退回中介服務費
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審理認為,唐先生與輝煌置業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并未對如何辦理貸款進行約定,唐先生的主張沒有合同依據,輝煌置業公司已依約促成唐先生與案外人鄒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唐先生應依約支付居間費用。2019年9月,良慶區法院駁回唐先生的訴訟請求。唐先生不服,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0年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對于賠償利息損失7.07萬元的訴請,南寧市中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關于中介服務費3萬元的問題,南寧市中院查明,唐先生因不滿輝煌置業公司未進行網簽,向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投訴,該局于2019年3月26日向唐先生復函,稱輝煌置業公司具備網簽資格,但唐先生購買的這套房沒有網簽記錄,輝煌置業公司未網簽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文件規定,目前已被約談警告并記錄在案,對于因此給唐先生造成損失,屬于民事糾紛,該局建議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法院認為,輝煌置業公司雖已提供中介服務,促成了房屋交易,但其提供的服務并不完整,存在重大過錯,沒有進行網簽備案,而絕大多數銀行在審批房屋抵押貸款時要求有網簽備案記錄才同意發放,輝煌置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行政規定,導致唐先生不能自由選擇貸款銀行,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務,收取中介服務費依據不足。今年3月,南寧市中院判決輝煌置業公司向唐先生退還3萬元中介服務費。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9月14日,唐先生告訴記者,近日,輝煌置業公司已將3萬元轉給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