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二:兩男子小區內自產自銷大麻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文、賴某雄均為吸毒人員,2020年5月份,二人合謀共同種植毒品大麻用于吸食和販賣。
二人商量后以鄧某文的名義租下南寧市青秀區桂花路某小區某號房,賴某雄負責出資30000元,鄧某文負責種植大麻。待收成后二人平分,一部分用于自吸,一部分用于販賣,販賣所得款亦平分。
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鄧某文4次販賣種植的毒品大麻給3人,并通過微信收取毒資。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文、賴某雄明知是毒品而合謀種植,并多次販賣給他人,情節嚴重,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法判處被告人鄧某文、賴某雄有期徒刑四年,各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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